消防验收钢结构一类高层酒店消防验收存

某地以建设一个钢结构公共建筑,地下一层为车库、地上1-4层为餐饮、宴会大厅、4-26层为酒店,建筑高度99.7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聘请了消防设施监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报告,之后建设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对该工程进行泄压自验收,并出具了消防自验收合格的竣工报告,向住建主管单位申报消防验收。住建主管单位组织了四位消防验收专家,对该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经过验收,专家组对建筑专业提出了28条整改意见,消防设施提出了23条整改意见。

一、建筑专业

1、钢结构防火处理不符合要求。(应提供钢结构防火处理整套施工过程记录、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等,并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同时提供非膨胀性防火涂料的施涂厚度检测证明文件)

2、应提供全部装修材料的检验报告并确保符合设计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无窗房间的墙面、地面未采用A级材料装修。

走道吊顶内两侧设置有木工板,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A级。

防火卷帘不应采用木工板等可燃材料装饰。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3、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设置高度不小于0.8m的实体墙,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桥架内、外)、管道井等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管道穿越防火隔墙处未封堵;客房走道与客房的孔洞未封堵。

室内消火栓箱暗装时,其箱体背后应采取不减弱墙体耐火极限的技术措施。

4、附设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配电房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局部隔墙孔洞封堵不到位)。

5、地下室夹层与地下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未设置防火分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等)

地下室夹层局部、锅炉房等防火隔墙未到砌到楼板底面基层。

6、局部夹层疏散距离超规范。居室(宿舍)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7、未见地上4层、5层竣工图,应校核防火分区面积是否超规范。

8、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未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挑檐。

9、封闭楼梯间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6#楼梯间等,且楼梯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10、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应设置防止事故油品流散设施。

11、部分防火门无铭牌、无身份证标识,未安装闭门器、顺序器。防火门铭牌上无生产日期、无批号等。

部分防火门上部门框未灌浆。

地下室部分防火门超尺寸,应校核检验报告。同时,防火门上部与墙体之间的防火分隔物耐火极限不应小于墙体耐火极限要求。(如厨房、洗衣房、发电机房等)

多数防火卷帘未见手动拉链、温控释放装置;部分温控释放装置未安装调试完毕。

部分防火卷帘下降测试过程中脱轨。

防火卷帘不应采用异形卷帘(西侧门厅中庭)。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未采用两步降方式。

12、疏散通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楼梯间前室至楼梯间的位置)

13、部分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不应小于规范最小净宽要求(1.2米)。

上部楼梯间疏散门可开启部分的净宽不应小于规范最小净宽要求(0.9米)

14、首层大厅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未采用乙级防火门。

15、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消防设施的标识。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同时,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当需离开建筑外墙一定距离时,一般不小于5m,当受平面布置条件限制时,可采取设置防护挑檐、防护棚等其他防坠落物砸伤的防护措施。)

16、室内消火栓箱内未配置消防水带、水枪;未配置灭火器。

17、末端试水装置或试水阀处的排水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孔口出流,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不宜小于DN75)

18、车库疏散坡道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19、未装修部分喷头选型不正确。(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0、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防尘罩未摘除。

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功能不完善。强电未切除、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强制点亮;普通电梯未回到首层开门停用、消防电梯未回到首层开门待用等。

23、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控制设备等的线路,应采用金属软管保护。(保护不完全,如防火门监控系统、地下室防火卷帘接线处等)。

24、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设置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米。

25、未见燃气管道上设置的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26、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故障。地下室部分安全出口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等。

27、东核心筒楼梯间部分楼层未设置正压送风口。

28、应完善、统一竣工图。

二、消防设备及设施:

1、消防泵、应急照明等双电源配电箱柜均应2路送电,且正常使用时,双电源转换开关应设置在自动档。(设备层的排烟风机双电源箱配用电也未送达)

2、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图纸设计有强启点亮功能,现场检查灯具选型、管线布置与设计不符。

3、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图纸设计暗敷管为可挠金属导管,明敷采用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用防火保护措施。现场检查配管为JDG管,明敷线槽、金属管也未有防火保护措施。

4、部分烟感离梁、墙距离过近,50cm。

5、桥架过楼板、强弱电井隔墙处均未封堵,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楼板、隔墙与桥架之间的空隙以及桥架内部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紧密封实;并提供封堵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需逐一核查。

6、屋面高位水箱无就近显示装置,溢流管偏小请校核。屋面消防管道未保温。上水箱处的屋顶女儿墙内侧未设置爬梯。

7、屋面喷淋系统的稳压泵始终处于启动状态,气压罐压力表无压力值。

8、喷淋系统末端试水装置不符合要求,请逐一校核。

9、客房内采用侧式洒水喷头,应提供相应的喷水强度验算并应有设计单位相关意见。

10、消防泵总循环管中间缺一个阀门,需设计单位确认后进行增设。

11、所设计的室外消火栓加压系统无法稳压和自动启动室外消火栓泵。需设计单位出具相应修改图。

12、消防炮未有相应的启泵措施和压力设置。各减压阀组需根据设计要求对阀后压力进行调整。消火栓及喷淋系统的泄压压力设置不正确,设计单位需进行设计确认。

13、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所有排烟风机均未设置。

14、设置在侧墙排烟口,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排烟口应在净高的1/2以上。标准层的排烟口属同一防烟分区,当一个排烟口打开时应联动打开相应的排烟风机。

15、常闭排烟防火阀应设置就近打开装置并联动打开同一防烟分区的常闭排烟防火阀(或常闭防烟口),同时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

16、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不满足要求,请查找原因,检测单位要出具相应检测结果。

17、地下室车库防火分区1,防火分区3未见补风系统(坡道处设置了防火卷帘)。请设计单位校核。系统的末端风口风量偏小。部分排烟管过墙处封堵不到位。应按设计要求划分防烟分区,增加挡烟垂壁,使排烟口在储烟仓内。

18、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现场采取没有相应措施。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安装距离隔墙不应大于mm。进出空调机房的风管均需设置防火阀。需逐一核实。

19、地下室空调主机房排烟口未设置就近手动开启装置,常闭风口打开时排烟风机未启动。未按事故通风要求进行设置。在室内外便于操作位置应设置手动启动按钮。

20、锅炉房补风管穿隔墙处未设置防火阀并且该处隔墙未砌筑到梁底。事故通风未与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联动。在室内外便于操作位置应设置手动启动按钮。

21、配电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应按要求设置事后通风系统,未见相应设施。风管及桥架过隔墙处未封堵。在室内外便于操作位置应设置手动启动按钮。

22、三层联动实验时,应急照明未启动,强电也未切除,排烟口未启动,防火卷帘下降的不顺畅。

23、三层过道处的排烟风机控制箱双电源切换有故障。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zp/8196.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