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月14日讯福建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王立军、曾德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福建证监局发现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或者公司证券代码:)存在以下问题:
年11月,经王立军审批、曾德雄经办,浔兴股份将53,,.54元款项转至甘情操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单。上述款项中除17,,.19元属于应支付股权转让款外,剩余的35,,.35元财务资助未经浔兴股份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浔兴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董事长、曾德雄时任浔兴股份董事,为浔兴股份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王立军、曾德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王立军、曾德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立军、曾德雄:
经查,我局发现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或者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年11月,经王立军审批、曾德雄经办,浔兴股份将53,,.54元款项转至甘情操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单。上述款项中除17,,.19元属于应支付股权转让款外,剩余的35,,.35元财务资助未经浔兴股份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浔兴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王立军时任浔兴股份董事长、曾德雄时任浔兴股份董事,为浔兴股份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你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年1月8日